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评优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09-10-13浏览:158设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六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榜样的典型示范作用,提高我校评优工作的质量,营造优良校风、学风,经研究决定自2005—2006学年度起对学生评优工作进行改革。
     一、指导思想
    发挥评优工作的导向与激励功能,实现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的有机结合,突出过程管理在评优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大学生自我规划、自我培养、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意识,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监督评优工作,确保评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优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三、评优程序
   (一)个人申请
    欲参加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的11月份向所在班级提出参加当学年评优的书面申请,并对照评优条件作出公开承诺。申请的学生比例不限,未提出申请或未作公开承诺的学生不能参加当学年的评优。
   (二)院系公示
    各院系组织将申请参加评优的学生名单及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院系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个学生知晓申请者的承诺内容,以便于考察和监督。公示期结束后,院系要将申请者的承诺内容保存备查。
   (三)资格审查
    各院系、班级应于次学年的9月份,对照评优标准和承诺内容,对申请参加上一学年评优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标准参照《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评优工作细则》。
   (四)个人展示
    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由辅导员负责,安排统一时间,在所在班级进行个人展示。展示内容主要为:对照评优工作细则和个人承诺内容,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明确主要优缺点,并对自己是否符合评优条件作出认定。
   (五)班级评议
    申请人陈述之后,由辅导员组织进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应采取民主推选的方式,参加评议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90%,且当选学生得票率要超过参加评议人数的60%。评议结束后,各班根据评议结果,分别按班级总人数10%、5%和1%的比例上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人员名单。
   (六)院系评定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结果进行审核,最终按院系总人数的10%、5%和1%的比例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单,经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院系要利用班会、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评优工作改革方案,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其目的和意义,掌握评优程序。
   (二)各院系要加强对班级评优工作的领导,各班均应设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使评优工作全过程接受学生的监督。
   (四)各院系要注意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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