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时间:2009-10-13浏览:203设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1993]62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 1994] 35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一种有效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正当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具体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实行归口统一管理,个人和其它各部门不得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工作。 各院(系)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1.负责管理校内各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为学生开辟学校和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贯彻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5.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解的管理和服务计划;
6.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属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有:
1.在学校事业费中根据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元的标准划拨(全年按10.5个月计算);
2.在学校当年实际收入的学杂费中划出5%部分;
3.上级下拨的经费;
4.社会捐助的资金;
5.基金增值。
 
第六条 基金使用范围
1.用干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用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付给学生劳动报酬的,由基金对给该部门予以补助,补助额为学生报酬的30%
3.生活困难的学生首先应通过勤工助学的途径解决困难,如仍不能维持学业,学校可视其困难程度和勤工助学表现用基金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1.基金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均发放给学生。
2.校计财处负责基金的具体账务工作,实行专项管理。
3.科工单位根据学生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按月造工资表报学工处审批由计财处从基金中支付酬金给学生。
4.勤工助学基金按月统计,每学期公布一次,每年累计上报。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教学辅助工作:校教务信息员、院系教务助理等;
2.科研辅助工作: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3.校内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助理、共青团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员、校园治安员等;
4.校内生活服务、环境美化和卫生保洁:帮厨、膳食助理,各类卫生保洁工作;
5.临时搬运和卫生、绿化工作;
6.家庭辅导教师;
7.校外科技实践活动;
8.其它适宜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认定的办法:校内用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付酬的,由各单位自定,报学工处备案,在校内统一公布;由校基金付酬的岗泣,由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学工处审批;用工量较大的岗位报学工委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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