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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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持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有效居民生份证。
三.学习勤奋刻苦,无违纪行为,诚实可信。
四.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三条 贷款的方式.期限.利息.贴息及用途
一.我校经济困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专科生不超过六年)。即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全部贷款(专科生毕业后三年内还清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商定。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所贷利率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负担,在校期间按季度付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其中学费贷款用与支付学生学习的费用;生活费贷款用于贷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 贷款额度
一.贷款学生学费贷款额度以学生每学年的实际学费为标准。
二.生活费贷款额度以每人每年2000元为标准。

第五条 贷款时间及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性受理的原则。
一.贷款时间: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程序:
1.个院系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实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同时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1)贷款学生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及父母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由教务出提供的本院系在册学生名单。
(3)同班同学或老师各两名对贷款学生身份提供证明。
(4)学生生源地乡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2.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将汇总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申查汇总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报送的贷款学生深请材料后,对其申请贷款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定贷款协议。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
一.学费贷款按学年每年十月份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账户,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每月15日 (二.八月除外)前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或储蓄卡)。
二.学生贷款额度一旦确定后,在一学年之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如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七条 贷款的归还
一.贷款学生应在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可提前还款,也可分次还款,分次偿还的顺序为先贷款项先还,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四年内还清。但如果贷款学生本科毕业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其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二.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即归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支付同期利息。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应将其去向.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 。如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因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或死亡等终止学习的情况时,各院系应及时将以上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并有学生工作处统一报经办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贷款协议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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