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卓培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实践教育,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研究,我校决定组织辅导员参加第十期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恪守职业规范,发扬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工作艰苦奋斗、奋发有为。
5.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任务。
6.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交流岗位申报
1.岗位申报:辅导员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申报交流岗位,填写《第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于6月10日之前将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表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科,同时发送电子版至xsc@jsnu.edu.cn。
2.岗位确定:学生工作部将组织人员对报名辅导员进行考察、选拔,确定交流人员,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秘书处。
3.交流辅导员按照接收高校安排正式上岗。
三、岗位交流要求
1. 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原则上应为3—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我校会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
3.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需向我校、接收高校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和考核表,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4.交流活动结束后,参加交流的辅导员可将自己在接收高校开展的创新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或交流心得感悟以文字形式报送全国辅导员研究会,择优在《高校辅导员》杂志发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晓宇;联系电话:3123。
学生工作部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