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卓培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央16号文件及教育部24号令贯彻落实工作,为辅导员提供国内高校交流机会,搭建辅导员多岗位实践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经研究,我校决定组织辅导员参加第七期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能够深入贯彻并宣传十八大精神。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5.符合岗位提供学校的其它要求。
二、接受岗位征集
请各学院、卓培部根据本单位2013年的学生工作实际需要,于1月4日前将需求岗位情况(包括岗位名称、职责要求,报名条件等)提交学生处辅导员办公室,学生处将统筹我校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我校接收外校辅导员的岗位,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秘书处。
三、交流岗位申报
1.岗位申报:自2013年1月9日起,我校辅导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根据“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发布的各高校岗位信息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请于1月18日前提交学生处辅导员办公室。
2.岗位确定:学生处将组织人员对报名辅导员进行考察、选拔,确定交流人员,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秘书处。
3.交流辅导员按照接收高校安排正式上岗。
四、岗位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原则上为2—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我校会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
3.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需向我校、接收高校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和考核表,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4.交流活动结束后,参加交流的辅导员可将自己在接收高校开展的创新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或交流心得感悟以文字形式报送全国辅导员研究会,择优在《高校辅导员》杂志发表。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二荣;联系电话:3185。
20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