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进一步强化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效果,从而切实解决好部分贫困学生的勤助需求,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经费来源
1.每年5月份,校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人数变动情况,以及学院上一学年度勤工助学经费使用情况确定经费额度并一次性拨付,按照10元/生标准。
2.鼓励学院从校外募集资金。
二、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1. 勤工助学经费由校计财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的勤工助学经费编制本学院勤工助学经费使用计划,负责组织、检查和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定期审核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2. 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管理工作,并负责资金的统一使用,确保勤工助学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均发放给学生。
3. 学校在每年5月份统计各学院一学年来勤工助学经费使用情况,对于经费未使用的学院,暂停下一学年拨付;助学经费节余50%以上将扣除下拨经费的30%予以拨付;助学经费节余20%-50%将扣除下拨经费的10%予以拨付;助学经费节余20%以下将全额拨付。节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学年度继续使用。
4.学院每学期将学生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并接受监督检查。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资金拨付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勤工助学经费使用原则
1. 勤工助学经费使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为本学院学生)。
2. 勤工助学经费只限用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
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设岗范围:学院教务信息员、教务助理、科研助理、心理信息员、兼职实验员、卫生保洁员、学生工作助理、学院集体岗等。
五、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
1. 勤工助学酬金以工作时间和质量按等级发放。
2. 学生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原则上按6元/小时计,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
3. 全天候集体岗根据劳动强度按照每人每日30—60元标准发放酬金。
六、勤工助学经费使用程序
1.学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学院主管勤工助学工作的辅导员审查,学院副书记审批。
2.勤工助学岗位负责老师每月5日前向学院如实提供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内容、时间(小时数)、工作质量及表现。
3.各学院每月10日前将本院上个月份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单上报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存入学生银行卡。
4.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学院和学生处共同负责。
七、本办法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