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5年九月修订)

时间:2015-11-27浏览:949设置

江苏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经济帮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不含科文学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牵头,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各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岗位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由我校机关部门、直属业务单位、学院(以下称用人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机关部门、直属业务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于每学期初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设立的岗位数。

(二)机关部门、直属业务单位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需提前

一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

(三)未按照学生处规定时间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拔

凡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人须提交申请并填写《江苏师

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由学生处择优推荐给用人单位。

(二)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除特殊的岗位要求外,原则上仅适用于登记在册的经济困难学生。

(三)前一学期受过纪律处分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岗位管理

(一)被学生处推荐上岗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用人单位应对勤工助学学生予以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纪律教育。

(三)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每

月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

(四)用人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

考核,考核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的依据主要是工作态度、工作时长、工作效果等。

(五)用人单位应在次月5日前登录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汇总表送至学生处。

第十三条酬金发放

(一)固定岗位考核合格,按8/小时·人发放。

(二)各学院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工作,并将勤工助学酬金汇总表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其他

(一)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确保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平均发放给学生。
  (二)各学院节余的勤工助学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

(三)各学院每学期需将勤工助学经费使用情况报送至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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