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0-23浏览:379设置

各学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9]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122013学年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种类: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二、保险费用: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需支付70元,学校给每生补助30元,学生个人只需要缴纳40元费用,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三、保险期限:201291日—2013831日。

四、缴费方式:参保学生在1024日前,在学校发放的中国银行卡存够超过40元,由学校通过银行代扣。

五、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病在定点医院进行住院诊疗,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保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每年增加5000元,最多不超过16万元。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80

75

70

1000050000

85

80

75

50000元以上

90

85

80

 

2.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放疗化疗以及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恶性淋巴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精神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待遇予以补助,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六、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诊疗,所花费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以下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1000元以下55%1000元至400060%4000元至700070%7000元至1000080%10000元以上90%;30000元以上95%。每年最高支付110000元。

2.残疾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额22000元。

3.意外伤害门诊: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50/年后,按9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最高给付3000元。

七、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治疗,学校按照治疗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200元。

八、其它事项

1.多年的实践证明,参加医疗保险,是减轻因病就医负担最有效的途径。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要通过主题班会、板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个学生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政策。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各有局限,互为补充。参加两种保险,能够有效减轻学生的就医负担。学生先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剩余部分再报销商业医疗保险,学生个人仅需支付极少部分。

3.各学院在1026日前将参保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电子稿发送到qgzx@xznu.edu.cn。如有问题,请与学生工作处联系,联系电话:3185,联系人:徐二荣。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2012—2013学年参保学生信息登记表.xls

                                    

学生工作处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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