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3-11-07浏览:206设置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所在班级前30%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并兼得相应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从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中推荐报学生处(推荐名单不占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评定,发奖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复。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 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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