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

时间:2013-11-07浏览:928设置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意见》(苏教社政〔20033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树立大学生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展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风采,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诚信美德,争做新时代诚实守信的模范。

第二条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断深化对诚信的思想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本价值的认识,自觉养成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应及时向学校转交个人档案材料和党、团组织关系,不私自改动个人档案材料,无相关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 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等时,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向学校反映自己的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不隐瞒事实或夸大困难。

第五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定期向学校(或发贷银行)如实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以及经济状况。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及时向学校(或发贷银行)通告自己新的住址和联络方式,并按贷款协议书的规定,按时足额地返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患有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病或不能参加大运动量活动疾病的学生,不隐瞒自己的病情,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于采取相关处理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 在校接受教育期间,按时交纳学杂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不恶意拖欠。

第八条 认真学习医疗保险条例,理赔时,无伪造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能保护好现场,及时主动地与学校或公安机关配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讲明事件的经过,协助处理。

第十条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若违反纪律,能敢于承认错误,不隐瞒事实真相;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检查中,若需要进行相关事项登记时,被要求登记的学生能如实登记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注重网络文明,不盗用他人的网络地址和用户账号,不利用网络捏造、传播谣言,诋毁他人,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老实话,做老实事,诚实为人,公正处事,言行一致;不随意议论他人,不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不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声誉。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有事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认真如实填写请假条。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专业与课程所要求的作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

第十五条 注重学术文明,不剽窃他人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保管好自己的有关证件,不涂改、伪造或转借他人,不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

第十七条 在组织发展和各种评奖评优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证明。

第十八条 联系就业单位时,应实事求是地制作个人推荐材料,不弄虚作假,故意夸大自己的优点,回避缺点和不足,不伪造技能证书、培训证书、奖励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不提供虚假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应文明使用电话、手机等通信工具,不编发各种诋毁和骚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短信。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故意损毁和破坏公有设施,损坏公物应主动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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