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8-12-19浏览:320设置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落实落地,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高校辅导员实践教育,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育人能力。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工作扎实突出,育人成效明显。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设立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管理要求

1.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住宿等条件,配合我校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管理,及时将交流辅导员表现情况反馈给我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2.我校将指导交流辅导员制定交流目标,明确管理考核方式,约定交流期间交通等费用的承担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3.交流辅导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收高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收高校请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交流资格。交流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我校和接收高校的校规校纪;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开展交流学习,完成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结束后要向我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对于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将提出表扬并报思政司。

4.辅导员交流期间人事关系在我校,期满后回我校工作,交流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5.辅导员交流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在3-12个月间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备案。本期交流一般从接收高校201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开始。 

三、实施流程

1.岗位征集:需要申请交流活动岗位的学院,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46599873@qq.com,学生工作处将统筹各学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我校接收外校辅导员的岗位,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并于2018年12月21日前转发研究会发布的全国高校交流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研究会岗位发布之日起,有意愿申报交流活动的辅导员,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并于2019年1月6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至学生工作处辅导员办公室。

3.岗位确定: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我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附件1: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xls

附件2:第十九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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