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秉龙助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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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是一家设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非公募基金会,2006年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条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于2007年元月在我校设立秉龙助学金。为了更好地贯彻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宗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的要求,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评选和分发助学金。

  第三条  秉龙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根据当年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条款变动做出相应调整,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

  第四条  秉龙助学金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叙述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填写申请表。

  2.学生工作处核实。

  3.学生工作处提交江苏秉龙慈善基金审核。

  第五条 秉龙助学金评定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江苏籍学生,徐州籍学生优先。

  3.能较好地完成学业,上一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

  4.一年级学生参考高考成绩,符合条件者,可连续资助四年。

  第六条  秉龙助学金获得者如有中途退学或因条件不合格而被取消者,学校可从同级合格者中评选递补。

  第七条  秉龙助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10月—11月。

  第八条  秉龙助学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本细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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