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立德树人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时间:2024-10-08浏览:10设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加强学生道德品质培养,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在江苏师范大学设立“立德树人奖学金”(原“美德学生奖学金”)。为规范本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教育基金会与江苏师范大学签署的捐赠协议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德树人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立德树人奖学金”评定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心健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五)在爱国爱校、自强自立、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尊老爱亲、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拥有较好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对营造文明校风和良好社会风气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立德树人奖学金”奖励名额为20名(本科生15名、硕士研究生5名),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人。

第四条 立德树人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每年9月发布“立德树人奖学金”评选通知,各学院组织学生学习本细则;

(二)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推荐;

(三)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立德树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五)评审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审批备案;

(六)每年秋季学期举行颁奖仪式,颁发由江苏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教育基金会合署的获奖证书。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名额向师范生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适当倾斜。

第六条 已获江苏师范大学立德树人奖学金”与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可重复申报。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立德树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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