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所在班级前10%(含10%)。当年度修读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无补考(以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成绩单为准)。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四、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并兼得相应等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从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中推荐报学生处,由学校统一评定,发奖就高不就低。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领导评定,报学校领导研究,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学校印发的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办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