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8-06-04浏览:365设置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向深入,切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要求,围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进一步通过加强辅导员交流学习,搭建多岗位锻炼平台,强化辅导员实践教育,不断提升辅导员育人能力。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勇于创新,工作能力强,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为人诚实,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4.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需要申请交流活动岗位的学院,请于2018年6月7日前将《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46599873@qq.com,学生工作处将统筹各学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我校接收外校辅导员的岗位,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并于2018年6月13日前转发研究会发布的全国高校交流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研究会岗位发布之日起,有意愿申报交流活动的辅导员,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并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至学生工作处辅导员办公室。联系人:景平康;联系电话:83403185。

3.岗位确定: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上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我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原则上为3-6个月。

2.我校和接收高校定期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我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附件1.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xls

附件2.第十八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学生工作处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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