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往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档案管理机制,现对往届毕业生的留校档案进行整理。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根据毕业生留档原因,进行分类分情况处理。
1.学籍变动。因延缓毕业(留级)、休学等原因目前仍在校就读的,应及时将档案单独存放、妥善保管;被开除、退学、死亡的学生,其档案中应添加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寄回生源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在毕业年度未取得毕业资格。结业生和硕士、博士肄业生在毕业离校两年内可按要求办理派遣手续,档案随转;学校保管超过两年的(2015年7月前毕业),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科肄业生的档案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毕业当年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可将档案保留在学校。超过两年保管期的,将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期内,可根据学生实际就业和志愿服务情况办理派遣手续,档案随转。
4.毕业当年出国、待就业等其他留档情况。超过两年保管期的,将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期内,可根据学生实际就业情况办理派遣手续,档案随转。
二、充分认识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具体要求如下。
1.高度重视,广泛联系。档案和派遣手续关系到毕业生的身份认定、户口迁移和个人发展等,各学院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发动学院历年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之力,尽力联系留档的往届毕业生。
2.做好记录,保留依据。在联系学生和档案寄递的过程中,告知学生邮寄时间、单号,确认档案签收情况。通过纸质记录、物流截图、电话录音等方式建立台账,确保往届毕业生档案去向有理可依、有据可查。
3.专人负责,及时反馈。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细致整理往届毕业生留校档案,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派遣手续。严格按照转递要求寄递档案,将相关记录和寄递凭证交至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如出现档案丢失、内容不全等特殊情况,及时反馈,沟通处理。
如有未尽事宜,请联系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人:李冉,电话:83403137(3137)。
学生工作处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