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5浏览:10设置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流程,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遵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二级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单》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通讯方式请假,经批准后生效,并于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

 学生因常规病情请假的,应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填写《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登记表》,学院做好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的跟踪记录和台账管理。学生病愈返校和治疗过程中,学院要指定专人落实关心关爱工作。突发疾病情况先落实治疗措施,病情稳定后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的真实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 天(含周末、假期时间)。学校正常教学周期内(以一个完整学期计算),原则上不予批准以外出旅游、交友等非必要请假事由的请假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经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学校审批,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请假的,应持委托证明或活动组织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无法按时返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双休日离校,也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单》;学生于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离校,应由本人提前告知所在班级考勤班干部,如实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假期去向登记表》,并及时报送所在学院辅导员。

第十一条 正常教学周期内(含周末)未经批准,学生严禁在校外留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留宿的,应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禁止学生在外长期租房住宿,确因特殊原由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按照《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走读管理办法》办理走读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夜间应按规定按时返回宿舍。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向所在学院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 1 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核、审批;

(二)请假时间为 2 日至 7 日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三)请假时间为 7 日以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审批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无课堂教学活动的,因就业、实习等需离校的,应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当前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期限限制。

第十七条 申请请假的学生应及时将请假单交所在班级考勤班干部,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 请假学生在请假时间到期后应按时返校,如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校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延期返校的,作旷课处理,理论课程按实际上课时间计,实践课程(或课程中的实践环节)每天按4学时计。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限结束前,应由本人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7 日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自行离校或未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本办法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未按时返校,且未按本办法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申请、请假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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