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7-12-18浏览:317设置

各学院: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有关要求,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决定开展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需要申请交流活动岗位的学院,请于12月21日前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46599873@qq.com,学生工作处将统筹各学院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我校接收外校辅导员的岗位,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并于12月26日前转发研究会发布的全国高校交流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研究会岗位发布之日起,有意愿申报交流活动的辅导员,经所在学院同意,填写《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并于2018年1月8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至学生工作处辅导员办公室。

3.岗位确定:学生工作处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上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4.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我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原则上为3-6个月。

2.我校和接收高校定期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交流期间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我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附件1.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xls

附件2.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学生工作处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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