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级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10浏览:280设置

各学院、卓培部:

根据《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3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54的规定,结合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做好我校2015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扎实开展。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成长,是学生大学期间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各学院要从学生安全的角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结合往年参保学生受益的具体案例,动员学生积极参保。同时要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工作,确保学生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实现全体学生参保。

二、工作内容

1.参保对象:我校2015本科学生。

2.参保费用:每人每年缴纳60,四年制本科一次性缴纳240元,五年制本科一次性缴纳300

3.缴费事宜:以学院为单位采集数据(学号列为一卡通号码,需要补充学号)财务处统一扣费。

4.各学院在学校提供数据的基础上,完善、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若学生未报到,请自行删除该生信息;若学生已经被卓培部录取,则原学院不需再采集该生信息,由卓培部集体开展参保工作。

5.材料上交:各学院填写2015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附件1),于924日前将纸质材料交至学生处216办公室,电子表发送至2446599873@qq.com

三、保险权利

1.门诊治疗:我校施行门诊包干制度,在校期间所有门诊治疗均于校医院进行,若需转至其他医院治疗,依据校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每个保险年限内,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门诊费用累计报销上限为380元。

2.住院治疗:我校参保学生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为徐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四院)和铜山中医院,报销政策依据《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若上级相关政策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1.本项工作开展中涉及学生数据信息较多,也关系到学生后期的医疗报销等相关工作,各学院要以服务学生的角度出发,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

2.各学院要根据规定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工作。

附件:1. 2015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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