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一个学期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学生评价的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
第三条 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分学期进行测评。
第二章 基础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表现、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基础素质测评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在基准分基础上采取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总分70分。
(一)思想政治(A1)
1. 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减2分/次。
(二)道德修养(A2)
1. 测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未达到《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的,视情节酌情减分。
(三)学习表现(A3)
1. 测评内容: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无故旷课减1分/学时;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出现违反课堂纪律、抄袭作业、冒名代课等违反学习纪律情况的,减2分/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减2分/门。
(四)纪律观念(A4)
1. 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分,分别减10分/次、8分/次、6分/次、4分/次、2分/次;在作为宿舍值日生期间,宿舍在检查中被认定不达标的,主要责任人减2分/次;出现晚归情况的,减0.5分/次,出现夜不归宿情况的,减1分/次,未达到《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的,视情节酌情减分。
(五)身心健康(A5)
1. 测评内容:体魄健康,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达标;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2. 计分标准:基准分1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及健康普测、早操、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减2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查实,综合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 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 基础素质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评定,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基础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第一学期记作J1,第二学期记作J2),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J)= A1﹢A2﹢A3﹢A4﹢A5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八条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职业技能、科技创新、文学艺术、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学业提升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九条 发展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学业提升类(B1)
1. 测评内容:包含学业成绩、学业进步和学业拓展三个方面。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态度认真,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学期成绩有显著提升;积极参加出国(境)访学、二学历、辅修、学术讲座等文化学术交流科研训练活动。
2. 计分标准:按表1—表3加分。
表1:学业成绩加分标准
智育成绩排名 | 10%以内 | 11%-20% | 21%-30% | 31%-40% |
加分标准 | 10 | 8 | 6 | 4 |
表2:学业进步加分标准
提升程度 | 10%-19% | 20%-29% | 30%-39% | 40%以上 |
加分标准 | 1 | 2 | 3 | 4 |
表3:学业拓展加分标准
拓展类型 | 出国(境)访学等文化学术交流 | 二学历 (自考)辅修 | 讲座 (上限5分) |
加分标准 | 3/次 | 1/门 | 0.5/次 |
(二)职业技能类(B2)
1. 测评内容:学生通过英语、普通话、计算机等相关等级考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2. 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4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4: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职业技能证书 Ⅰ(初)级/ Ⅱ(中)级/ Ⅲ(高)级 | 2/3/4 | CET-4/6 (非英语专业) | 3/5 |
TEM-4/8 (英语专业) | 3/5 | 普通话水平 一级乙等 /二级甲等 | 2/1 |
省级计算机二级证书(文科) | 2 | 省级计算机三级 证书(理科) | 2 |
(三)科技创新类(B3)
1. 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
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互联网+”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科技创造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其他科技、学术类竞赛等)、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等。
2. 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5——表7,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获奖、立项等,主持人(第一作者)按相应标准加分,参与者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科研立项在未结项之前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
表5:学科竞赛、学术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获奖结果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10 | 8 | 6 | 4 | 2 |
一(金奖) | 8 | 6 | 5 | 3 | 1 |
二(银奖) | 6 | 4 | 3 | 2 | 0.5 |
三(铜奖) | 4 | 3 | 2 | 1 | 0.5 |
优秀奖、鼓励奖等 | 3 | 2 | 1 | 0.5 | 0.2 |
科 研 立 项 | 10 | 8 | 5 | 4 | 2 |
发 明 成 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0分 |
表6: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 期刊 | 一般 期刊 | 合法的内部 学术刊物 |
独 著 | 10 | 6 | 2 |
合著(第一作者) | 8 | 4 | 1 |
合著(其他作者) | 4 | 2 | 0.5 |
表7: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著作字数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独著 | 10 | 8 |
合著 | 8 | 6 |
主编 | 8 | 6 |
参编 | 6 | 4 |
(四)社会实践类(B4)
1. 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因个人业绩突出,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表彰;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
2. 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8—表10,不同表格可累计加分,同一表格只计最高分。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计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级别需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8: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社会职务 | 校、院级学生组织正职、班长、团支书 | 校、院级学生组织副职、副班长、副团支书 | 校、院级学生组织部长级、班级一般学生干部 | 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 |
计分标准 | 5 | 3 | 2 | 1 |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会、自管会、社联、志愿者服务队、社团等
表9:获荣誉称号评分标准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部门、院级 |
10 | 8 | 6 | 4 | 2 |
表10:社会实践活动评分标准
级别/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部门、院级 | |
优秀 团队 | 负责人 | 8 | 6 | 5 | 4 | 2 |
成 员 | 5 | 4 | 3 | 2 | 1 |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6 | 5 | 4 | 2 | |
撰写的调查报告、 实践报告获奖 | 8 | 6 | 5 | 4 | 2 | |
表彰或书面表扬 | 8 | 6 | 5 | 4 | 2 | |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最高加5分) | 3/次 | 2/次 | 1/次 | 0.5/次 |
|
(五)文体竞赛类(B5)
1. 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比赛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 计分标准:按表1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11: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部门、院级 | |
集体奖 | 特等奖 一等奖 | 5 | 4 | 3 | 2 | 1 |
二等奖 | 4 | 3 | 2 | 1 | 0.5 | |
三等奖 | 3 | 2 | 1 | 0.5 | 0.2 | |
个人奖 | 特等奖 一等奖 | 6 | 5 | 4 | 3 | 2 |
二等奖 | 5 | 4 | 3 | 2 | 1 | |
三等奖 | 4 | 3 | 2 | 1 | 0.5 | |
鼓励奖、纪念奖等 | 3 | 2 | 1 | 0.5 | 0.2 |
(六)文艺作品类(B6)
1. 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2. 计分标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12的评分标准确定媒体发表作品的具体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5分。
表1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 媒体 | 省级 媒体 | 地市级 公开发行的媒体 |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 的内部媒体 | 学院 媒体 |
6 | 4 | 2 | 0.5 | 0.2 |
第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由个人自评和班级测评小组共同进行评定,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分项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发展素质总评分(第一学期记作F1,第二学期记作F2),其计算公式为:
发展素质测评分(F)=B1﹢B2﹢B3﹢B4﹢B5+B6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该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在现有6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鼓励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细化计分标准。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基础素质总评得分(J)、发展素质总评得分(F)的总和,每学年学
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Z)是第一学期综合素质
测评结果(Z1)和第二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Z2)的平均值,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其计算公式为:
Z=(Z1+Z2)/2 Z1 = J1+F1 Z2= J2+F2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各级各类奖学金评选、评优评先、经济资助、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个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
(二)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对每位同学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学院负责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审核和解释答疑工作,并将结果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留存、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或恶意加分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校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逐级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