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做好受处分本科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上进,创建优良学风,营造良好校风,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受纪律处分;
(五)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考核;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12个月的考核。考核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考核期,复学后考核期自动顺延。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考核期为原考核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考核期限之和,考核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或主动参加关工委“谈心屋”交流活动;每学期认真撰写思想汇报,递交所在学院。
(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不少于5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少于10次。参加活动情况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的解除处分意见,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拟定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对所在学院提交的拟解除处分材料进行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第五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资格。
第六条 解除纪律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七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