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苏师大学〔202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违纪处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学生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根据实际违纪情况,可予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分。
第六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七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学生,可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坦陈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
(二)违纪之后,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的;
(三)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中止违纪行为或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七)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八)违纪事实系由过失造成的;
(九)其他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学生,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共同违纪中组织策划或起主要作用的为首者;
(二)强迫或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三)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七)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的情形。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扰乱离校和派遣秩序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事实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和侵占等非法行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捡拾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失主或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暴恐、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账号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人格利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涂改或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形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网络“刷单”获利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规避逃课为目的,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违法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教唆、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考试成绩无效,根据违纪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正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统一发放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用规定以外的书写工具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本人考试桌面书写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5.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存在作弊可能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去卫生间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相关内容的。
4.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5.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事后查实的。
6.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行为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6.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考试工作人员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高空掷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污损墙壁,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混住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产生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向组织隐瞒事实,造成调查困难,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者,其违纪行为比照已取得学籍学生处理。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九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事先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
(三)同一违纪事件涉及的学生来自两个及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由相关学院进行涉及本院学生的处理。
第五十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电子数据;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材料。
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已经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直接可以作为违纪学生处理的事实依据。
(二)依据有关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告知学生作出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出具《拟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三)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研究,拟定处分意见,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表》,上报学校。
(四)学校研究,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六)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可经批准后延期。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复学后处分期自动顺延。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与处分解除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如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